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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类型:编译 分类:政策

2006-04-26 12:28

利比亚经贸投资部关于注册公司需提供文件的规定
  2006年1月,利比亚经贸投资部公司与商业注册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最新规定,对在利比亚境内开设外资公司分支机构需提供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具体要求如下:   1、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在利比亚境内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决定应注明如下内容:   a、指明子公司在利比亚境内拟开展的业务经营范围。该业务经营范围应与母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并在利比亚政府允许外资公司经营的范围之内。   b、在利比亚分支机构开办费应不少于15万利第。   c、利比亚分支机构经理必须是母公司或母公司股东之一的国家的国籍,或利比亚国籍。   D、分支机构在利比亚的地址。   2、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3、母公司注册部门发布的最新商业摘要原件。   4、母公司承诺为子公司专设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帐户。   5、由母公司作出的驻利分支机构不干涉利比亚内政的承诺。   6、该公司具有从事该项业务经验的证明。   7、填写利比亚有关部门设置的开办许可表格。   注:   1、上述文件应当以正式信函密封送达利比亚经贸投资部公司与商业注册管理办公室。   2、上述文件中的第1、3、4、5、6个文件必须提供原件。   3、上述文件中以非阿拉伯语书写的,必须经利比亚驻母公司国人民局(使馆)认证。   4、所有文件必须经利比亚境内的合法翻译社译成阿拉伯语。   5、注册时应出具由利比亚境内银行已收到面值相当于15万利第的公司开办费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