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亚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State of Lib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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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工业经贸部第9号有关进出口业务的决定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工业、经济与贸易总人民委员会
伊历1377年(公元2009年)决定第9号
关于修改经济、贸易与投资总人民委员会2008年第9号决定第3附件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决定

工业、经济与贸易总人民委员会
经审议下列法令:
  伊历1375年第1号《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工作法》及实施条例;
  《利比亚贸易法》及其修改完善;
  1971年第64号《进口法》
  1972年第67号《海关法》及其修改;
  1979年第2号《关于经济犯罪法》及其修改;
  伊历1369年第21号法、对关于对经济活动法修改的决定及实施细则的1372年第1号决定;
在下列决定基础上:
  1377(公元2008年)年总人民委员会第5号《关于人民委员会管理机构的权限》的决定;
  1374年(公元2006年)总人民委员会第300号《关于对商品和进口商品的特别规定》是决定;
  1376年(公元2008年)年经济、贸易与投资总人民委员会第9号《关于进出口业务》的决定;
  1377年(公元2009年)总人民委员会第187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国产商品的部分规定》的决定;

决 定

第一条
  兹修改经济、贸易与投资总人民委员会2008年第9号决定第3附件有关进出口业务的决定如下:

禁止进口的商品及货物名单
  1、生猪及猪肉、肉制品、猪皮及衍生品;
  2、各种酒类及含酒精饮品;
  3、各种储藏、罐头肉类食品及供人消费的动物肉类,按照伊斯兰教法律宰杀的动物不在此限;
  4、鸡蛋、活鸡、活禽及宰杀品,饲养用种禽不在此限;
  5、鲜果(柠檬、葡萄、无花果、杏、西瓜、椰枣、李子、桃)、橄榄油、新鲜蔬菜、冷冻蔬菜、烘干蔬菜、蔬菜粉,干豆类不在此限;
  6、天然水
  7、含溴酸钾的面包改良剂;
  8、二手汽车发动机、轮胎及配件
  9、利比亚传统服装。

第二条
  本决议自颁布起生效,各相关单位执行,凡与本决议有异法规,一并撤销。



工业、经济与贸易总人民委员会

公元2009年(伊历137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