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利比亚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利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市场调研 >  正文

利比亚经贸方面法律、法规、政令目录
2005-09-14 13:39    

利比亚经贸法规一:贸易方面
1、经贸总人委《关于非代理机构禁止进口的商品的决定》
2、经贸总人委《关于工业和商业商会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
3、经贸总人委《关于对耐用品提供质量担保的决定》
4、经贸总人委《关于对进口商品实行分组管理的决定》
5、经贸总人委《关于禁止进口商品清单》
利比亚经贸法规二、投资方面
6、利比亚总人委《关于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7、投资法规定的投资领域
8、总人委《旅游法》
利比亚经贸法规三、金融、海关、税收方面法规
9、财政总人委《关于修改海关税率的决定》
10、利比亚总人委市政委员会《关于征收进口服务费的决定》
11、总人委《关于修改香烟征收税率的决定》
12、总人委《关于对特定商品征收生产税和消费税的决定》
利比亚经贸法规四、劳工就业方面法规
13、利比亚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利比亚在职培训协议》
14、总人委《关于成立劳工和就业办公室有关事项的决定》
15、总人委《关于组织外籍劳工就业的决定》
利比亚经贸法规五、质量标准方面
16、总人委《关于成立商品与产品管理总局的决定》
17、利比亚标准规范中心《大米标准规格》
18、利比亚标准规范中心《茶叶标准规格》
19、利比亚计划总人委《关于茶叶标准规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20、利比亚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药品供应注册的有关要求》

(正文内容见“政策法规”栏目)

推荐给朋友 打印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利比亚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