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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总人委关于对进口商品实行分组管理的决定
2005-09-04 13:29    


  2004年第52号

  经贸总人委在研读了
  2001年第1号《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法令》;
  1970年第56号《关于对商人和贸易公司的有关条款、监管措施和实施细则》
  1971年第64号《关于进口的法令》
  2001年第21号《关于开展经济活动的特定条款》及2004年第1号《关于对《关于开展经济活动的特定条款》的修改法案和实施细则的法令》;
  2004年第6号《关于组织贸易代理活动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995年第15号计划总人委和经贸总人委《关于对允许进口机构进口的商品分组进行合并的决定》
  2003年第2号《关于对2002年第15号〈关于组织进出口的有关决定〉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决定》
  2003年第21号经贸总人委《关于增加〈1995年第15号决定〉中商品分组的决定》
  以及经贸总人委2004年11月27日在锡尔特召开的工作例会会议纪要
  特此决定
  第一条
  所有法定进口渠道必须按照下列商品分组组织货物进口
第1组:服装、纺织品、皮革制品、清洁材料、洗涤剂、化妆品和缝纫用品商店
第2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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