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贸总人委关于非授权贸易机构禁止进口部分商品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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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04 12:44 |
2005年第190号
经贸总人委在认真研读了
利比亚商业法及其修正补充法案
2001年第1号《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1年第21号《关于开展经济活动的特定条款》及2004年第1号《关于对《关于开展经济活动的特定条款》的修改法案和实施细则的法令》;
2004年第1号《关于贸易代理活动及其实施细则》
2004年第12号《经贸总人委关于禁止非授权贸易机构进口商品的决定》
2004年总人委第34次会议记录
特此决定:
第一条
下列商品无利比亚公司和商业注册办公室授权的代理,从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从事商业 目的进口:
1、小汽车、轻型和重型卡车、客车。
2、摩托车。
3、影印机。
4、烤炉、冰箱和制冷空调。
5、电视机、传真机和计算机。
6、修路机、混凝土搅拌车、叉车。
7、农业机械(包括收割机、播种机、农用水泵)
第二条
从05年4月13号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决议。任何与本决议相违背的条款将被取代。
经贸总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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