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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委关于对特定商品征收生产和消费税的决定
2005-09-12 18:29    



总人委在认真研读了
2001年第1号《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法令》;
1972年第67号《海关法及其修正案》
1992年第19号《关于征收生产税的法令》
2001年《总人委第二次会议决定》
2003年第97号《总人委关于对商品征收生产税或消费税及其减免的决定》
2005年《总人委第20次例会会议决定》
特此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附表所列商品将全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生产税和消费税,国内生产的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中间产品可免交生产税。
第二条
本决定的条款不损害正在生效的法定豁免规定。
第三条
任何与本决定相违背的条款将被取代。
第四条
本决定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通过《立法百科全书》发布。





2005年114号决定中关于征收生产税和消费税的商品表


序号 品名 生产税(%) 消费税(%)
1 小麦、大麦和燕麦的改良种子 2 155
2 种鸡 2 25
3 同心面 2 25
4 粗粒小麦粉 25 25
5 酸奶酪 2 25
6 糖水蜜枣 2 25
7 天然的或含气的矿泉水 2 25
8 无酒精的饮料 2 25
9 冰淇淋 2 25
10 天然的或人工的果汁 2 25
11 糖制品 2 25
12 饼干 2 25
13 香烟 2 25
14 棉毛巾 2 25
15 印染棉布 2 25
16 妇女用的棉布 2 25
17 毛垫、毛毯和地毯 2 25
18 木制或普通金属制家具及其配件 2 25
19 纸巾 2 25
20 袋装食盐 2 25
21 烧碱 2 25
22 盐酸 2 25
23 无酒精香水 2 25
24 洗发香波 5 25
25 钠皂 2 25
26 软皂 2 25
27 皂粉 2 25
28 粒状PVC 2 25
29 P.V.C管 2 25
30 滴灌管(直径39mm) 2 25
31 P.V.C和聚乙烯管(直径0.75——400mm) 2 25
32 塑料制品 2 25
33 人造海绵 2 25
34 农用拖拉机 2 25
35 四轮农业车 2 25
36 农用犁和轻型农业设备(铁锹、
斧子、铁铲) 2 25
37 公共汽车、货车(0.2马力以上) 2 25
38 汽车、出租车(排气量在2.0——3.0之间) 2 25
39 独轮手推车 2 25
40 收音机和电视机 2 25
41 录音机 2 25
42 卫星圆盘 2 25
43 厨房用石 2 25
44 冰柜 2 25
45 冰箱(家用) 2 25
46 螺旋型焊管 2 25
47 线形焊管 2 25
48 铝制滴灌管 2 25
49 拖车和半拖车 2 25
50 各种铁制保险箱 2 25
51 丝网 2 25
52 普通有线电话机和少于60个内部分机的电话机 2 25
53 绝缘金属片 2 25
54 铝制门窗 2 25
55 各种普通自行车 2 25
56 液化气罐 2 25
57 电缆(中高压、高于1000伏) 2 25
58 变电器 2 25
59 可拆卸吊架 2 25
60 卡车和各种轻型交通车辆 2 25
61 可移动冰箱 2 25
62 纸袋包装水泥和石膏 2 25
63 塑料管 2 25
64 给排水设备 2 25
65 碎纸 2 25
66 药用酒精 2 25
67 天然蜂蜜 2 25
68 排气量3.0以下的小汽车 2 25
69 排气量3.0以上的小汽车 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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