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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总人委市政委员会关于征收进口服务费的决定
2005-09-05 12:28    


  2005年第3号

  总人委市政委员会在认真研读了
  2001年第1号《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1年第27号《关于服务收费特定条款的法令》
  按照经贸总人委秘书2005年6月16号递交的信函和
  总人委秘书在2005年第20次例会上决定
  特此决定:
  第一条

  将对通过各个出入境口岸的所有进口货物和商品全面征收进口服务费,收费标准为进口货物或商品总值的4%。

  第二条

  上述进口服务费由各出入境口岸的海关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条

  执行本决定所需表格和说明资料由财政部负责发行。

  第四条

  将根据总人委秘书的决定建立一个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本条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决定将自发布之日的下个月初开始生效,并将由《立法百科全书》予以发布。





                        总人委


                       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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