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人委《关于组织外籍劳工就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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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12 19:03 |
2004年第238号
总人委秘书处此决定:
第一条
组织招募非利比亚劳工程序应当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以前由外籍劳工从事的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后应优先考虑本国劳工。
第三条
按照1997年第5号法令有关条款规定,除投资目的外,不允许外籍人员仅以务工为目的进入利比亚。
第四条
在招募外籍劳工时,在遵照利比亚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已与利比亚签署了合作条约和协议的国家。
第五条
不允许享受国家财政总预算的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雇佣外籍劳工。外籍劳工可以在利比亚国家公司及其相关机构工作。
第六条
不享受财政总预算的公司和公共部门可以招募外籍劳工,但在外籍劳工合同期内应以培训劳工本地化为目的。招募手续应遵照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有关规定。
第七条
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负责颁发雇佣外籍劳工的许可证、制定招募外籍劳工的条件规定、按照有关规章制定必要的注册表格等工作。
第八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人委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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