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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委《关于成立劳工和就业办公室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5-09-12 19:01    


2004年第134号

利比亚总人委决定:
第一条
劳工和就业办公室隶属于各省劳动、就业和培训人民委员会,在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期生效,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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