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比亚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关于在职培训的合同协议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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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12 18:58 |
2005年第1号
依据1970年第58号《劳动法》及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2005年第1号决定,特制定如下合同文本: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1、 公司,由 代表,以下简称甲方。
2、 公司,由 代表,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为更好的执行本合同,应当组建一个由甲方、劳工监督成员和其它乙方代表参加的一个专门小组,按照协议条款负责利比亚本国培训人员的接受、结业、监管和跟踪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当培训数量为所雇佣的非利比亚劳工20%的利比亚人。具体讲,乙方有义务培训人数为 的利比亚劳工。按照甲方规定,培训人应按照外资企业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条
乙方应在培训开始前向甲方提供拟培训的项目。
第四条
培训期为一年。培训的第一个月为受训人的考察期,以确定该受训人状态及是否适合受训。经甲方同意,受训人的工作可做调整。
第五条
乙方应当配备胜任的培训教师,提供全部必须的培训设备、器械、材料,管理、指导、照顾受训人,提供充足的食宿和必要的交通工具。乙方还应当和劳工监督官及其他监督培训执行的人员一起执行本协议,开展培训指导,提高培训水平。
第六条
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训人采取任何纪律约束。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如果中止受训人的培训,乙方应当接受其他人的接替。
第七条
每天的培训时间应当按照官方规定的劳动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包括中间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八条
如受训人需到利比亚境外接受培训,乙方应当每月一次性给予受训人170利第或同等价值的外币。
第九条
乙方应当承担全部培训成本和费用或在国外的部分费用,包括往返路费、生活费、医疗保险和其他各种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监管小组的监督下,对受训人在培训期间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考试结果须经甲方批准。合格者将授予由劳动、培训和就业总人委颁发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乙方雇员享有的全部条款和待遇应当依法同样适用于本条款所管理的雇员。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采取所有保护性措施,如依法给受训人提供职业安全、财产安全和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在空缺的岗位安排已通过培训的利比亚人。
第十四条
乙方在收取项目工程费、获准招募非利比亚劳工、办理非利比亚劳工居留证时,乙方均需提供经劳动、就业和培训总人委批准的培训毕业记录。
第十五条
依照利比亚《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本协议条款规定,如乙方未能全部履行或仅部分履行本条款,乙方应当给甲方以必要的赔偿。利比亚法院有权裁定双方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以阿拉伯书就,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合同机构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名称: 名称:
抬头: 抬头: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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