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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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12 15:44 |
劳动力分布
根据截至2001年1月的资料,利比亚劳动力大约有130万,其中31%在工业部门,27% 在服务部门,24%在政府机关,另有18%在农业部门。
雇主/雇员的关系/组织
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在利比亚1970年劳动法及其随后的修改中进行了规定。1970年利比亚劳动法在雇主/雇员关系方面进行了规定,如最低工资,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夜班规定,解雇和培训计划等。
利比亚劳动法是公平的,可以根据情况从中得到综合的和特定的规定。
所有的雇员都使他们自己的雇员组织的成员,但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总体上来看没有什么大的麻烦。
雇员的培训计划
所有的雇主都需要对其雇用的利比亚人安排正式的培训计划,并且需要切实执行这些培训计划。
工作条件
工作条件在1970年劳动法和1980年社会保险法案中进行了规定。
工资和报酬
公共部门支付的工资和报酬水平在1981年第15号法令中作了规定。但私人部门中的工资根据雇员工作的熟练程度、个人技能和经验等不同而有所变动。
工作时间
法律允许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是48小时,但一般每周工作42小时。平常超时工作按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星期五和公共假期工作按2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带薪假期和休假
法定的每年最短的带薪休假时间是24天。
平等的工作机会
利比亚政府致力于为其所有公民创造平等的工作机会。
雇佣关系终止
法律规定,雇佣关系终止时至少应该予以通知。 如果解除雇佣关系被认为不公正,则雇员可以把案件提交给法庭。如果法庭判定雇员胜诉,雇员可以要求复职或进行赔偿。
外国劳动力工作许可
在利比亚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提前申请工作许可。如果所申请的岗位和技能是利比亚允许的和需要的,并且劳动部门并没有特别的禁止, 则通常给予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一般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星期后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