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利比亚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利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海关 >  正文

利比亚总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生产税或消费税的2002年第76号决定
2003-03-04 08:28
  利比亚总人民委员会在认真研究了

  1972年关于实施海关法及其修正细则的第67号法律
  1992年关于生产税的第19号法律
  2001年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及其执行规则的第1号法律
  2001年总人委第2次日常会议的决定
  2002年总人委关于调整和降低部分商品的生产税或消费税的第6号决定

  并根据
  2002年9月4日生产事务助理秘书所提交的第3812号信函
  2002年总人委第37次日常会议上做出的决定

  现决定
第一款

  对附表中所列商品依据其对应的税率征收生产税或消费税。

第二款

  2002年总人委的第6号决定, 和其他与本决定相违背的所有条款同时予以废止。

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机构应予以遵照执行。

利比亚总人民委员会
2002年11月20日


2002年总人民委员会第76号决定的附表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利比亚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