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比亚总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生产税或消费税的2002年第76号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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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3-04 08:28 |
利比亚总人民委员会在认真研究了
1972年关于实施海关法及其修正细则的第67号法律
1992年关于生产税的第19号法律
2001年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及其执行规则的第1号法律
2001年总人委第2次日常会议的决定
2002年总人委关于调整和降低部分商品的生产税或消费税的第6号决定
并根据
2002年9月4日生产事务助理秘书所提交的第3812号信函
2002年总人委第37次日常会议上做出的决定
现决定
第一款
对附表中所列商品依据其对应的税率征收生产税或消费税。
第二款
2002年总人委的第6号决定, 和其他与本决定相违背的所有条款同时予以废止。
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机构应予以遵照执行。
利比亚总人民委员会
2002年11月20日
2002年总人民委员会第76号决定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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